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为实现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政府的努力可谓斑斑可考。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是第一个标志;2013年国务院制订的《工作规则》则要求,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最高法还曾专门出台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公民认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但被拒进而诉诸法律的案件,法院应该受理,这被舆论视为是司法对公民捍卫知情权的支持。
随着政府推进信息公开的努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格言早就众所周知,现在《意见》部署全面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又有多少新意?
细读《意见》,新意多多。其广受舆论关注者尤在两点,一是《意见》要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二是《意见》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这两个规定为什么特别惹人关注?缘由并不复杂:两个规定实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暴露的紧迫问题而来,具备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一个地方一旦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或某一事项为社会广泛关切,在公众那一面,其对权威信息的渴望应该是不言而喻的;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满足公众知情权,进而消除一些潜在的风险因子,政府的急务是什么也毋庸赘言。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应然却可能并未成为必然。这就像前不久媒体所披露的,甘肃某地发生火灾,来自政府的权威信息不但匮乏,而且政府领导亟亟于要求媒体不要报道。明了这一背景,当对意见规定的意义有更深认识。
政务公开应有负面清单,这其实是此前舆论的呼吁。人们常常为一些地方政府拒绝公开的理由而啼笑皆非,“信息不存在”、“属于内部信息”、“影响社会稳定”等等五花八门,甚至某个干部的简历也可能被指为机密而不公开。可以看出,虽然没人敢公然否定“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但由于不公开的例外未曾一一列举,“例外”有成为“常态”的危险。让信息公开的例外明晰起来,划定一条边界,这就是负面清单的价值之所在。
从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信息公开迈向制度化的路径至为清晰。而在前进的过程中,多年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或许不妨记取,诚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所表示,此前政务公开过程中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有些地方即使没有执行规定也没有被及时纠错。这里实际凸显了两个未来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即考核应细化、罚则宜明确。
决策层倡导政府行为公开透明,公民捍卫知情权锱铢必较,因为对权力的腐蚀性存有共同认识,在以何种手段防腐为最佳的问题上高度一致,自然能够同声相应同气直求。毫无疑问,来自公众的声援、支持和监督,是推进信息公开最有力的保证。